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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库200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第二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含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指国防、安全等部门);(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与执行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管理监督,在本行政区域(一)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
f(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五)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六)审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的资格;(七)确定并调整政府采购目录;(八)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第八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第九条集中采购机关是指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而设立的专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二)受其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事宜;(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库,提供政府采购咨询;(四)办理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第十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第十一条集中采购机关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招标活动。采用招标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不得委托给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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