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天数的各项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
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起施行)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04月28日)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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