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
按照我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我校女职工休产假的规定如下: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含节假日)。二、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一律计入产假天数。每超出产假一天扣除绩效100元。三、怀孕流产时,凭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七天的小产假。四、无论何种原因,产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者,除按本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业务考核扣520分,并调离中心校,在辖区小学工作的,需调整到其他小学。五、凡怀孕期间,未请假或请假不超过三天者,奖励产假12周。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辉县市吴村镇中心学校20151225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