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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1)项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停止其勘察、设计、施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051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的。三、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
f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3)(4)项规定:勘察、设施、施工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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