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小餐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小餐饮单位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活动特征,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60以下(含60)的小型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加工经营场所面积60以上(不含60)、150以下(含150)的小型餐馆(含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农家乐等),仍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审查。第三条农村小餐饮单位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规范加工操作,保证食品安全,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四条申请农村小餐饮单位餐饮服务许可的,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选址要求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无明显影响食品安全的污染源。
f(二)加工经营场所要求1加工经营场所固定;2布局合理,能防止食品在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3配制凉菜的,应设置保障食品安全的操作专间(区、柜)。(三)食品处理区要求1食品加工处理区要求地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2有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等相应的防鼠措施;3墙壁平滑、无积垢,门、窗装配严密,有防蝇纱网。(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或有可靠方式提供充足、洁净的餐饮具。(五)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或器具要求1应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或器具,经营水产品的,应独立设置水产品清洗水池或器具;2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池或器具应独立设置;3各类清洗设施及用具应有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六)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1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并易于清洗消毒;2刀具、菜墩、容器等应生熟分开,标识明显;
f3凉菜专间(区、柜)应配备专用的防尘、防蝇、冷藏设施,工具、用具专用,并有明显标识。(七)通风排烟设施要求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排风设施。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应配置排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