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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昆明工商红盾信息网点击数:1243更新时间:20081232052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营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六其他管理职责。第五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
f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公司的设立、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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