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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
(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系统处理
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效率和质量,防止管理“真空”、防止问题久拖
不解、防止“无头案”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度(简称“督办制”),是指针对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处理和结案时,
通过落实督办单位(部门)、督办人,指定或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处理、制定措施、总结反馈的问
题管理制度。
第三条督办制坚持“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
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
化、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生产考核办法及经济责
任制等规章制度,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处理
结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对发现和解决问题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生产部:负责公司设备管理、检修管理、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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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技术管理、生产费用等安全生产问题的督办。(二)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人
身安全、劳动作业环境和公司交通、防火安全等问题的督办。负责公司督办制的归口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问题的督办。(四)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问题的督办。第七条公司本部岗位职责(一)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其管理负总责。(二)总工程师: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督办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有关技术问题负责。(三)副总工程师:负责协管范围安全生产问题(本部或基层单位)的提出与督办,协调跨部门问题的督办。(四)部门主任(总经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问题(本部或基层单位)的提出与督办,牵头(或配合)跨部门问题的督办;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责,非生产部门可责成主管副经理负责;按领导要求承办或督办有关问题。(五)各管理岗位(专业)职责:负责本岗位(专业)问题(本部或基层单位)的提出与督办;按领导要求督办有关问题。第八条专业或区域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区域)公司)职责(一)负责对所管基层企业公司级问题的督办及上报。协调、指导和督促基层企业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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