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建设方案与计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发展,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配套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实施步骤本制度适用于电子病历当事人在本院内运用电子病历进行的各类医疗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淮北市卫生局是本院电子病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并实施电子病历管理的规范和发展规划;二负责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审批工作;三指导、协调电子病历的实施;四监督、稽查电子病历的使用;五保障电子病历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当事人权益。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病历的法规和规定;二制定本单位电子病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证电子病历的安全运作;四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五条实施原则参与电子病历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f第二章电子病历实施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准入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安定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实施。二医疗机构申请实施电子病历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技术设施。2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电子病历软件、标准代码和接口。3具备保证电子病历实施的各种安全措施。4专业人员取得电子病历使用资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义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义务一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公开自己的基本资料,包括医院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合法实施电子病历资格的证明等。二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不得利用电子病历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垄断手段或其他非法方式损害电子病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电子病历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运行要求一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在相关的诊疗环境或诊疗区域内使用。二用于电子病历的计算机系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
f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关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三电子病历系统必须采用国家审定的安全保密产品。四电子病历系统的术语、编码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五电子病历系统运行时间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