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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处业务窗口服务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处的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全处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第三条:第三条:在便民服务设施上,各业务窗口应当做到:(一)保证业务大厅的警民联系薄和意见薄、服务指南等齐全有效,向群众提供办事指南,公布上下班和报警、咨询、监督电话,便利群众办事、求助和反映情况;(二)提供办事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其他相应的服务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三)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第四条各业务窗口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制度;(一)警务公开制度。按照处部规定公开本业务窗口的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二)首问责任制度。接待办理业务群众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不准推诿,应详细向群众说明办理该项业务的相关事项和办理
f程序,否则,出现一次工作推诿现象,一经查实,扣当事人10分。第五条:第五条:各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发现未按规定着装的,扣除当事人20分,部门第一责任人10分。第六条:在服务行为上,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做到:第六条(一)接待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说明原因;(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第七条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所领导的指挥,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当事人20分;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分,两次以上停职检查;(二)办理一次违反车管规定手续的扣50分,并在支队大会上做出书面检查。(三)越权办理一次业务分工以外手续的扣50分,并做出书面检查。
f(四)由于工作马虎,在审核手续,填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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