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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单XX男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利一村X组XX户
被告鲁X男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坎山三盈村X组X户联系电话1339650
被告田XX男汉族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新安村X组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1、被告一立即归还保证款65000元。
2、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相应份额的清偿责任
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f2018年10月13日被告因生意需要向他人借款65000元该笔款由原告及第二被告作为连带担保人。然而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及时偿还本息导致债权人多次向原告催讨。2018年4月份原告迫于压力只能承担连带责任全额清偿了该笔借款。随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偿但两被告均不肯归还一直拖欠至今。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借款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男汉族19XX年X月11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南天湖西路XX号61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XXXXXX12975联系电话1399XXXX77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男汉族19XX年X月24日出生居民住丰都县XX街道新弯路XX号XX幢XX单元5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f上诉人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丰都县人民法院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并对该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1、撤销2018丰法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不充分。其理由如下1、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提供103000元借款的来源和支付借款的方式虽然被上诉人提供了一张7万元的汇款依据但该汇款单并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将7万元汇给上诉人的。2、实际上103000元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实际上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该工程质量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工。有在场人古宏搏等人证明。3、如果不是重庆大溪沟工程给排水管等材料款为什么在还款协议上载明要等重庆大溪沟工程款收到后支付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等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103000元证据是不充分的。
二、假定103000元是借款上诉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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