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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混合型搜索,即同时针对事件、知识和人的搜索。
(二)人肉搜索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这种通过人问人的信息搜索方式必须借助于各种论坛、社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和网络社区或论坛的交互性,即使是单纯的“一问一答”式的人肉搜索,也与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虽然参与回答的人可能只有一个,但回答者所提供的信息可能被众多人知悉,并且参与讨论者也可能众多。这样,往往容易形成舆论上的“聚合力”。因此即使是正常的合法、乃至符合道德的评价,其“杀伤力”也是巨大的。一旦信息提供者所提供的信息本身涉及到对主体人格尊严的伤害或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或对其财产权构成侵害,或者参与评价者的言行构成侵权,那么,其影响往往特别巨大。目前,由人肉搜索而引起的网民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对他人行为进行评价的现象被称为所谓的“网络暴力”。
二、人肉搜索中的人格权保护问题
信息征集者或回答者乃至网友为了评论而将他人的照片或裸照放在网上,或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网上,或论坛网友在评价时以侮辱、诽谤或捏造事实的方式为之,都可能涉及人格侵权问题。在这些涉嫌人格侵权的问题中,主要体现在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
(一)肖像权保护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98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于肖像侵权又做出了补充性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窗橱等,应当认定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肖像人格权以肖像上的人格利益为客体;而肖像财产权则以肖像上的商业使用价值为客体,它属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一种4。
按照上述思路,在人肉搜索中,只要不是以侮辱、歪曲、丑化等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通常不会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但是,如果信息征集者或信息提供者如果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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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的裸照放在论坛上,就是一种肖像人格侵权行为。如果网友在评价过程中故意以侮辱、歪曲、丑化等及其他非正当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的,将构成对肖像人格权的侵害。
(二)名誉权保护
所谓的名誉权,应该是指主体所享有的维护社会对自己的良好评价不被非法贬损、诋毁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照这种法律规定,任何以侮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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