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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肉搜索”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刘理想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1期
摘要2008年初发生的死亡博客案引发了普通公众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讨论。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应该禁止。他们认为,“人肉搜索”践踏人的隐私权乃至尊严,恐怖的网络暴力颇有“大字报”当年的风范;赞成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能够维护法律之外的那片天地,对那些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实际上,笔者以为“人肉搜索”像其他任何科技产品一样,也只是一个工具,人们可以用它来做好事,也可以用它来做坏事。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刘理想,上海交通大学法律硕士。
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领跳楼自杀,死前不久,她公开了自己的博客,其中有丈夫的姓名、单位地址,以及与“第三者”的合影照片。大量网友发表对死者的同情和对第三者的声讨,死者丈夫因遭遇“人肉搜索”而丢了工作,以天涯、大旗等网站侵权为由将其告到朝阳法院。“死亡博客”案引发“人肉搜索”引发了一场关于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中保护的大讨论。
一种观点认为,“人肉搜索”应该禁止。他们认为,“人肉搜索”践踏人的隐私权乃至尊严,恐怖的网络暴力颇有“大字报”当年的风范,应该禁止;赞成的观点认为,“人肉搜索”能够维护法律之外的那片天地,对那些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实际上“人肉搜索引擎”像其他任何科技产品一样,也只是一个工具,人们可以用它来做好事,也可以用它来做坏事1。
一、人肉搜索简介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概述
(一)人肉搜索简介
“人肉搜索引擎”2是搜索工具的一种,它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来自动实现的,而是靠人来提供信息。广义的“人肉搜索”并不只是用来跟踪人,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互相学习、信息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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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目前的“谷歌(Google)”、“百度知道”、“新浪爱问”、等问答社区都可以说是广义上的“人肉搜索”。因此,“人肉搜索”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3。
从被搜索的对象来看,人肉搜索一般可以分为针对某种事件、知识的搜索、针对特定主体信息的搜索及混合型搜索等三大类。其中,第一类主要是由于提问者或征集者出于对某种事件的真相、针对特定知识信息感兴趣而进行的搜索;第二类主要是出于针对特定主体感兴趣而进行的搜索。第三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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