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着重大的历史局限和阶级局限。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列强强迫中国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各种政治、经济特权,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在本阶段,列强强加于中国的“法理”原则是:弱肉强食,理所当然,法所维护。它们通过国际不平等条约的缔订,迫使中国丧失独立自主地位,忍受不等价交换的盘剥和掠夺。三、社会主义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f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这种基本法理原则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开始进入自觉的、成熟的发展阶段,它不但是中国古代对外经济交往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而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加以肯定和固定,从而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行为规范。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曾经产生过对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片面认识和错误理解,使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许多无谓的损失。1978年12月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及时提出了在经济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从而使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第五节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对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具有重大作用:第一,充分了解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向,自觉地“依法办事”,避免因无知或误解引起无渭的纠纷,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第二,深入了解上述法律规范和国际商务惯例的有关内容,使中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借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日益完善的法制保障。第三,熟谙国际经济法和有关国家涉外经济法的有关规定,在“国际官司”中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中国的应有权益。第四,在各种国际舞台的南北矛盾抗衡中,运用法律武器和符合时代潮流的法理观念,为全世界众多弱小民族仗义执言和争得公遭,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新旧更替。第五,学习和吸收有关国际经济法的新知识,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人的角度和第三世界的共同立场来研究和评价当代的国际经济法。逐步创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4)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火系。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