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历史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宁来主义”与“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
f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国际经济法与毗邻的诸法律部门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确认各国涉外经济立法(或经济立法中的涉外部分)是国际经济法整体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必须注意排除来自西方某些强权发达国家的两种有害倾向。一种足:藐视弱小民族东道国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排斥或削弱这些法律规范对其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排除其“域内效力”。另一种是:夸大强权发达国家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威性,无理扩张或强化这种法律规范对本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管辖和适用,即扩张或强化其“域外效力”。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经济法学这一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以及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若干大类。每一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专门分支和再分支。各大类、分支和再分支相互之间,往往又有新的、不同层次的交叉、渗透和融合。出于实践的需要,这些法律分类和相应的法学分科有日益细密的明显趋向,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学这一边缘性综合体日益发展成为内容十分丰富、结构比较完整的、独立的学科体系。第四节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大体上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古代中同时期,约相当于公元前四、五世纪至公元l840年;二、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约相当于公元l840年至l949年;三、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即公元l949年以后。在每一阶段的对外经济交往中,都蕴含着一定的法理原则。一、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虽然经历了许多曲折和起落,但在对外经济交往中积极主动、大胆进取,显然是历史长河中的主流,也是中华民族诸多优良传统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明清时期两度闭关锁国的蠢举说成足中国历史的主导传统,是对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全史的一种误解。在古代中国长期的对外经济交往中,基本上体现了自主自愿和平等互利的法理原则。但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