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如果法律没有明
f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2证人作证豁免权是亲情维护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所需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是否稳定是否和睦对于全社会的繁荣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维护亲情关系,尊重伦理道德,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如此说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自己的亲属犯罪而需要自己举证时,我们可以引用作证豁免权来以免作证后违反了社会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