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是缓解其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构建和谐校园。第三条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以及同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时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学生适当倾斜。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二)申请者应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实际生活费用每月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一)非专业必需目前已配有中高档电脑、移动电话、娱乐设备(如掌上电脑、照相机等)或长期租用电脑的学生;(二)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的学生;(三)有抽烟、酗(喝)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学生;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f(四)平时出现有超过一般同学的奢侈消费现象的学生。如穿高档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乘座出租汽车、出入经营性网吧、歌吧等娱乐场所,节假日期间自费外出旅游等;(五)平均每月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400元;(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认定标准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为一般经济困难学生(一般贫困)、经济困难学生(贫困)和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特困)等三档。(一)下列情况可能造成学生家庭经济严重困难以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为标准,可认定为特困学生: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的学生;2、烈士子女,被当地政府指定为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3、依赖社会救助难以维持生活的残疾人家庭的学生;4、农村特困户或城镇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特困证完全依赖政府或社会救助家庭的子女;5、家有危重病人(慢性病除外),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生活费用的学生;7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