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贷资产的流动、安全和效益,防范和消除贷款风险,强化信贷人员放款的风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贷款管理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通过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大小,由责任人实施赔偿的制度。第三条贷款风险和损失,是指非正常程序形成的贷款,正常程序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和难以收回的贷款。第二章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是指:1、公司董事长。2、公司总经理。3、公司信贷员。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关联人。5、其他参与贷款审批决策的人员。6、违法、违纪、违规办理贷款业务的非信贷人员。第五条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情况,所有人员都必须在贷款登记簿上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签名。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或者没有明确意见的,或者意见表示模棱两可不清楚的,均视同“同意”。第六条第一个同意贷款的人,确定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贷款管理人员共同为第二责任人。贷款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贷款管理第二责任人对贷款负部分或者次要责任。第三章管理责任第七条贷款管理责任人有管理好辖属所有贷款的职责。第八条贷款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规经营。坚持信贷资金周转、有偿使用,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并按规定收取利息。第九条原欠不良贷款和新发放的贷款,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本公司贷款管理责任人按实登记,并据以考核。第十条根据贷款管理责任的不同,不同的贷款管理责任人对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按下列标准承担不同的责任:1、根据信贷员等级管理规定,在规定审批权限内信贷员直接经办的全部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
f2、超过信贷员审批权限,信贷员调查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发放的贷款,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70责任,总经理为第二责任人负30责任。信贷员不同意,总经理坚持发放的贷款由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100责任,信贷员不承担责任。3、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审查同意并上报董事长审批的贷款,调查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60责任,总经理、董事长共同为第二责任人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