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单位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时,须经运输服务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6、使用院领导名章,必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签字。
f7、个人介绍信使用印章,需出示所在单位证明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方可使用。
8、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院印章的须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签字;
9、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院印章;10、使用印章后必须登记。第七条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院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学院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1、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与院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2、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院名义或本单位、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3、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院产(包括学院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发展基金项目下的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院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4、未经学院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5、未经学院或部门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院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f第八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学院印章使用细则执行,应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经学院研究决定撤销的单位,应将原有印章交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宜宾学院”印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领导签名章由人事处管理。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单位的监印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