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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履行正常工作程序和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院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学院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冠有“宜宾学院”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院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1、学院各行政单位和其他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院批准成立的文件到院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学院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需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院计财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院批准成立的文件到院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3、经学院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4、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院长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对新刻制的印章规格、样式做出如下要求:1、处级单位印章外径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宜宾学院”,横线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刻制单位名称。
f2、经学院批准建立的处级以下单位,院系属所及其他相关科级建制的单位,外径为36厘米,中间刊五角星,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宜宾学院×××”,横线下部为科室名称。
第五条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1、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2、学院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3、凭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院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4、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存档。5、新印章印模交由院长办公室备案,并由院长办公室下发启印通知后,印章方予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学院印章是学院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院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1、学院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学院各类合同、协议、经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方予用印。
3、以学院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辅修证书、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用印。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存查。
4、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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