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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修订)
1、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
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依据及适用范围
2.1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2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3、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31生产储存设备
31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3.1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314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31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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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3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片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31.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并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3.1.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32动火、用火管理321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3.2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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