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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4年5月完成的小说新作《田野新传》,与著名作家赵某于2003年创作并在《新火花》杂志上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2004年赵某在《作家新秀》杂志第5期上发现刘某德的作品后,便认为刘某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刘某交涉。请问:刘某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某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刘某至少要证明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第一,自己的作品虽然在赵某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刘某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第二,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发表都在赵某之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赵某的作品,刘某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第三,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刘某的确见过赵某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赵某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赵某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果这些证明均不能成立,那么,刘某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从案情中看,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赵某作品的抄袭,所以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
第四章四、案例分析
某市统计局由于日常数据统计事务较多,经该市某大学同意,邀请该大学计算机研究所副研究员李某帮助处理有关统计事务。在协助工作中,李某发现统计局的许多工作是相似的,而且每年都要做同样的统计工作。于是,李某着手研究,开发出用于该方面的统计工作的计算机软件程序,经试用,效果很好。该大学得知后,立即按照职务开发的软件以该大学为著作权人申请办理登记了软件著作权。市统计局认为,该软件系委托作品,且李某系在帮助工作中用该局的计算机设备开发出来的,其著作权应属于该统计局。李某认为,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其本人。问题:(1)该软件是职务开发作品还是非职务开发作品,还是委托开发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谁?
(2)软件著作权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答:(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为职务开发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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