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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
作者:郭青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12期
摘要:劳动就业是公民生存之本,因此就业歧视现象在所有歧视现象中备受关注,而法律的缺陷使得就业歧视所产生的社会矛盾激化成巨大的隐患。本文分析了就业歧视现象并且提出措施应对就业歧视,即针对用人单位的歧视种类由立法机关完善立法、政府宣传反就业歧视思想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改善自身,从而实现就业领域的公平正义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理学;公平正义
一、就业歧视概述
歧视,简单来说,就是指被不平等地对待。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曾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表明了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差别对待的反对。我国也有类似原则性的法律。即现行宪法第33条所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些都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以及法律基点。
(一)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性别歧视、户籍型歧视、学历歧视。
由于中国传统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一直到现代女人在就业方面都受到诸多歧视和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国家所确立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就业双方的法律关系,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对女性的歧视。许多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规定,不愿意雇佣女性或者规定女性的怀孕时间。在劳动力市场上,那种带有明显性性别歧视的广告随处可见。当然也有很多单位即使广告上没有表达性别歧视的内容,但实际上企业内部遵循的还是“男性优先录取”的原则。
户籍型歧视则是中国就业歧视中最严重和最普遍的另一个类型。中国固定的户籍制度从制度上支持了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歧视,使流动型就业的各方面成本大大增多,约束了求职者平等选择就业的权利。产生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力量对市场经济制度进行不合理干预。即进行地方保护。
随着中国教育水平的提高,拥有硕士、博士学历的求职者也不断增多,因而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开始查看你的本科学校,这对于那些本科的求职者来说无疑是极其不利的。而且教育学家熊丙奇也认为,这种招聘人才的的方法明显具有严重的学历歧视倾向。
(二)就业歧视现象形成有如下原因:其一,劳动力市场法制缺陷。劳动力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是我国形成就业歧视现象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比较滞后的,正如在本文一中所述我国目前对于就业歧视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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