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流程
系统定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申报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立项时须同时向立项审批部门提交定级报告。
系统备案。已运行的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建的系统,在通过立项申请后30日内办理。
材料不齐
公安机关审核
定级不准
材料齐、定级准颁发证书。公安机关颁发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书。
分析安全需求。对照等保有关规定和标准分析系统安全建设整改需求,可委托安全服务机构、等保技术支持单位分析。对于整改项目,还可委托测评机构通过等保测评、风险评估等方法分析整改需求。
建设整改。根据需求制订建设整改方案,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系统等级需求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
不合格
等保测评。选择第三方测
评机构进行测评。其中对合格
于新建系统可在试运行阶段进行测评。
提交报告。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报测评报告。项目验收文档中也须含有测评报告。
合格
等保测评。定期选择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三级系统每年至少一次,四级系统每半年至少一次。
不合格
f一、定级
一、等级划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分为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二、定级程序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下载专区附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