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公布机关: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1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
(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
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f(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