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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相关文件、表格的示范文本。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归口。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起草,参加起草单位有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廖永林、窦敬丽、雷爱先、王卫真、纪成旺、张尚斌、王宏胜、燕新程、黄强、黄茂军、张孝成、曹蕾、张燕岭、弓梅、罗婷文、沈利强、刘祥元、申亮。本规范参加起草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薇、王黎明、王震雪、王小雨、卢静、刘彦、任杰、朱正妹、冷宏志、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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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国庆、严金明、严政、罗岱、姜安源、祝军、胡振瑞、秦文龙、黄建、董光明、蓝天宇。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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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市、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编制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参照本规范执行。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
构成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
用本规范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发〔2006〕114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
准》
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国土资发〔2009〕56号《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
准》
3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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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6)《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10)《协议出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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