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民每亩地租金三千元,原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中村提留、乡统筹等承包费仍由五农户交纳。上述协议达成后,分别于2003年4月30日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递交A村集体经济组织。A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1)甲是外村人;(2)五农户从租赁合同中渔利;(3)五农户出租承包地,事先未经A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上述理由,A于2003年5月8日诉至某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无效,并与五农户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地。问题法院应如何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如何作出依法处理?案例分析①A村五户承包的是耕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法律规范之内容分析,属家庭承包方式,其取得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②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规定分析,五户承包方由出租承包耕地的权利。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条件完全符合,其条件包括:第一,承租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42页)(,主体种类法律没有限制。显然,本案中承租方是外村农民甲符合条件。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要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本案中承租方与五户分析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符合法律之规定。
第三,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且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23年多,租赁期限为10年,符合)法律之规定。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其“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第1款)。本案中,“原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合同中村提留、乡统筹等承包费仍由五农户交纳”,显然,承包方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
f系不变”之法律规定,实际上,承租方取得的是债权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权。
第五,租金“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本案中,五农户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