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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三)整治措施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停止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只能将权益进行整体转让。对于已出售的权益资产,可由资产出售方进行回购等方式,逐步实现产品下架。规范私募债券交易行为,不等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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