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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f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
国土资源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受让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
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
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
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
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f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
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
。宗
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出让宗地的平面
界址图见附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式为拍卖出让,用途为
商业(农贸及商住楼建设)用地。
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受让人缴清全部出让价款10日
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范围内场
地平整,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
通讯、通水、通暖、场地平整。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万元),付款方式: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在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f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3亿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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