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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强制性条文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图,场地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区,提供场地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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