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
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区域
一区二区三区
特大城市
城市规模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f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区域
一区二区三区
特大城市
城市规模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
表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区域
一区二区三区
特大城市300540230400190330
城市规模
大城市
中等城市
290530
280520
210380
190360
180320
170310
小城市240450190350170300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