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民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民代表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民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民代表;临时股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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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章程
股民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股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民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民代表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民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股民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民代表的签名册一并保存。
第八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民代表大会,并向股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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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公司章程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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