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银监发〔2008〕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八二○○八年九月四日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