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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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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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