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三)
来源:时间:201161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法释〔法释〔201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民法院审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日起施行。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作如下解释。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解读】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有统一规定,但对于是否可以补缴以及补缴的基数、时间节点及手续的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办理等各地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曾经有的地方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补缴,但是因为社保窗口不予办理,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只有形式上通过诉讼、仲裁的途径在拿到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后才能到社保窗口办理补缴。此类情况只要是在时效内劳动仲裁基本上都是受理的,法院亦会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立案与否作为前置程序来要求,在时效内劳动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