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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与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网站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服务应用等构建网上政府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通过政府网站获得政府信息与服务的权利,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公众中心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规划、建设、改造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和向政府咨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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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问题的成本或时间。第五条(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政府网站采集、接收或保留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信息提供主体的意志加以使用。第六条(行政机关互联网信息共享原则)在遵循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原则)的前提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所生成和发布的信息应当与需要该信息的其他行政机关共享;可以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采集。第七条(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原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实现功能的不另建系统,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与服务。
第二章政府网站建设第八条(领导机构与主管部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方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推进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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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责规划、审批、指导政府网站建设;各级信息中心及运维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技术和安全保障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发展规划)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