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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执法规范与执法公信力
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8年第09期
据统计,我国法律的80左右、法规的90左右必须借助行政执法才得以实施。行政执法承担着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主要事务,遍及农村发展、城市管理、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工商监管等各个领域。行政执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规范、公正的行政执法,是提升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而贯彻比例原则则是确保执法规范的核心。
在行政法意义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大基本原则。所谓的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须保持选择的手段与所欲实现目的之间的适当比例。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要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需考虑行政理性,注意把握合理的分寸和尺度,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促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合理化。如果无视比例原则的要求,仅凭执法者的任意发挥,就会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现代的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内。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内容很庞杂,法律法规又不能穷尽列举所有事宜,行政执法过程需要自由裁量权,法律必须给执法者留有相当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裁量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
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就在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尽量妥当而适度地行使,使行政目的与可能造成的相对人的损失之间保持适度比例。也正是基于此,比例原被称为行政法的“皇冠原则”与“帝王条款”。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警察法,后逐渐扩展至整个公法领域。受德国影响,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而在英美法系,由适用功能相似的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裁量问题。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借鉴了德国的立法经验,有些法律中直接体现了比例原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也称合理处罚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第1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上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脉相承。再例如,《行政强制法》第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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