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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三十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三十二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三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第三十四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第三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第三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三十七条夫妻双方是农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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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计划生育证》。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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