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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分行风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行零售板块组织架构优化方案,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晰派驻人员的职能和责任,提高本行风险管理能力,客观评价派驻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职表现,保证全行风险管理目标的有效落实,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行风险管理和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派驻人员履行职责应保持独立性,做到信息传递及时、沟通交流充分,有效平衡风险与回报,促进业务安全、健康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风险总监、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报告关系、任职标准和资格规定、职责与权限界定、考核与薪酬等事项的管理。
第二章报告关系第四条汇报路径。(一)分行风险总监实线向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汇报,虚线向分行行长零售分管副行长汇报零售风险管理工作,虚线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汇报公司业务落地风险管理工作。
f(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向分行风险总监汇报。第五条被考核人实线报告工作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按季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机构整体风险状况、关键风险指标、本区域主要风险特征和新暴露的风险形态、风险变化趋势及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和运行状况等;(二)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包括组织架构的调整思路、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的改进方向、改革影响效果的分析和评估等;(适用于风险总监)(三)实时报告所在机构风险人员管理、风险作业管理、法律合规管理、贷后管理、不良贷款清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适用于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四)实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本行审计部对所在分行出具的监管意见和审计意见;(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分行风险总监应及时就辖内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工作与分行零售、公司业务关系情况;与所在机构零售业务分管副行长及总行公司风险管理部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三章任职标准与任职资格第七条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由总行零售风险管理部派遣至分行进行风险统筹管理和执行管理,
f贯彻总行零售风险相关政策。人员编制隶属于分行,由总行确定职级、职档、任免及调动。
第八条基本任职条件:(一)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二)具有担任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所需的独立管理能力;(三)分行风险总监需通过分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的任职资格审查与核准。(四)总行认可的其他条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