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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告撤诉怎么办
如果原告提出了撤诉,需要等待人民法院对被告的程序上诉做出终审的裁定之后,再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作出处理。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有关规定,有的时候会有多家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对于争议案件拥有管辖权,这个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发生纠纷之前约定管辖法院的话,就会产生管辖纠纷,被告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告撤诉怎么处理的问题如下。▲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原告撤诉▲1、是否可以撤诉法院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是实质上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要以法院具有管辖权为前提。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此时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审判权处于冻结状态,不能对案件进行裁判。因此,此时一审法院无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可以看作是对原告起诉权的一种限制,此时被告的心理是希望二审法院明确告知具有管
f辖权的法院,同时从有利于原被告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角度出发,应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由最终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否则将无故剥夺被告的程序上诉权。虽然原告撤诉会减轻本次起诉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原告撤回起诉不能排除下次重新起诉的可能,到时案件还是要经过同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程序,反而更容易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同时,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作为一种程序上诉权,相对来讲容易处理,且审理期限也不会很长,因此,从最大化利益角度看,由二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后,再由具有管辖权法院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的处理方式,更不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安定。▲2、管辖权异议上诉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前文已经述及,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其一为驳回异议的裁定,其二为异议成立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前者的当然主体是申请人,后者为申请人的相对方。问题在于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人一方的共同诉讼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否有上诉权。实践中出现的情形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被告一方为数人,其中一人提
f出管辖权异议,其他共同被告没有提,该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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