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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四全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XX〕14号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
f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
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
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
f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
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
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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