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二审稿)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法。(三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四审稿)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四)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重点:公平社会利益价值趋向的矫正;诚实信用社会公平和正义)
f(五)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第五、六条)(第一稿有“劳动争议”,第二稿以后删除,增加“集体合同”一节)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三个基本层面(三重保护手段)三、劳动关系(一)主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个人承包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步讨论稿)“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基于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招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工作并获得工资报酬的人员。”“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劳动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确立劳动关系: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其招用的劳动者;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国家确定的本单位编制内的人员;4外国使领事馆、外国企业办事机构和其招用的人员;5军队和其招用的无军籍人员。(第七、八、九条)(修改稿)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但是,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和履行职务,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所招用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国家机
f行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初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二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