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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f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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