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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
f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①本人持股资料;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③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④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f产的分配;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它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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