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第八条、一般条款
1、不可抗力,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误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海啸、地震、以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国有化、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的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2、转让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事前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3、商业机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九十日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4、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
f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七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5、法律,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国法律为准。6、仲裁,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7、可分割性,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