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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r
第六条 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
第七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r
第二章 行政管理r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r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r
一、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r
二、按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r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r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r
五、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r
六、规划和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r
七、对市属各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r
八、制定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r
九、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涉外事务;r
十、所在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事务。r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海关、商检、检疫、税务、文教、土地、公安、保险等工作,由所在市的有关部门或者由其设在开发区的办事机构办理。r
第三章 注册与经营r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投资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必需的文件,经审核批准,办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r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开发区设立的中国银行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银行开户,并办理有关外汇事宜。r
开发区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各项保险,应当向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国保险机构或者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公司投保。r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在开发区内设立会计帐簿,按规定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须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r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按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办理有关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剩余的资产可以依法出卖或者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r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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