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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过渡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扶贫办、林业和草原局:
为切实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过渡期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类规划”)实施管理,促进两类规划有机融合,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一、加强过渡期间两类规划实施管理
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法定的空间类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遵循,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推进规划重构性改革,加快建立自治区“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要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切实加强两类规划衔接协同,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建设项目落地,助力脱贫攻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做好过渡期间两类规划一致性处理
过渡期间,两类规划建设规模和用地布局衔接一致,融合存在冲突的,进行一致性处理。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依照城市(镇)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制规则,市(县)通过编制或调整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按程序报批。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冲突。
三、切实规范两类规划局部修改工作
过渡期间,不再新编和报批两类规划。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可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局部修改并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规划局部修改要在对规划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县(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地(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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