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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的方式的弊端及对策
随着政府采购市场的日渐成熟,政府采购市场消费品的货源十分充足,询价采购方式已颇受采购人的欢迎,很多政府采购活动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来实施的。这是因为询价采购方式具有他特定的优势所决定的结果。政府采购法律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购询价方式采购。可见,如果采购项目满足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采购对象是货物;二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三是现货货源充足;四是价格变化幅度小等必要条件,就可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询价方式采购程序。一是成立询价小组。二是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家以上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并发出询价通知书。三是询价,即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一次性不得更改的报价。四是由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其程序严密,公开透明,让每个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保证了成交结果的客观公正。政
府采购对象标准统一。通常情况下,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有特定的要求,而作为采用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的货
f物规格、标准统一,是政府采购市场上现成的,与生俱来的,并非采购人就实际工作的需要而主观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不是采购人额外附加的特定条件,而是本身市场上已有的统一的质量技术标准。这对于采购人来讲,可以避嫌,不设“门槛”,公平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保证充分竞争,维护采购人的形象,对于供应商来讲,可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展开公平竞争,保障了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报价实行一口价。虽然询价采购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但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这是因为货物的规格、标准是统一公认的,众所周知的,就决定了供应商在报价上的“一锤定音”。采购人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来货比三家,简单明了,立竿见影,可高效快捷地确定最优供应商实施采购项目。这样,既可节约采购资金,取得显著的采购资金效益,又可及时满足采购需求,缩短采购周期,方便采购人。然而,正是因为询价采购方式有如此显著优势,在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以采购项目适用询价方式采购为由,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逃离了政府采购监管,损害了政府采购声誉。其主要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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