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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部的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一)不准白条抵冲现金;(二)不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帐户;(三)不准设立小金库;(四)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二、银行提取现金必须由财务主管审核盖章,并写明用途。为保证现金出纳工作的安全,到银行存取款超过5000元现金时,至少有两人去银行办理,并使用自备交通工具。三、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财务主管必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银行对帐单进行审核;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并做检查记录。四、项目部在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一)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三)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四)按规定启用支票使用登记簿,严格限制签发空白转帐支票。
f五、为保证银行存款安全,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别存放。同时,及时对帐,查明未达帐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六、项目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种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必须集中于财务部门,其他任何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出具收付款收据。七、项目部在结算工程价款和货款及其他款项时,除达不到1000元,可支付现金外,均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三、项目部的所有付款业务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支付,购买实物、支付费用时,必须有对方开具的发票、收据和必要的验收证明,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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