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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难点速记42条
1、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导致被害人溺死的,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数罪并罚。3、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4、《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中的“资助恐怖活动罪”进行了修改,并将罪名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考试大纲对此部分的考点也相应地作出了调整,将“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并增加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此处将两个罪名一起对比记忆即可。5、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盗窃罪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但使用变造货币的,只成立诈骗罪。6、洗钱罪的成立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对洗钱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是7种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的,从一重罪处罚。本罪行为的实质在于帮助洗钱,本犯自己清洗自己上游犯罪所得的,不成立本罪。本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区别在于看有无通谋。如有,则成立帮助犯;如无,则是洗钱罪。7、如果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如果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对人使用)论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使用行为的性质,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f8、信用卡诈骗罪总结
行为方式
对人使用
对机器使用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盗窃
盗窃罪
盗窃罪
抢劫
当场,抢劫一罪
当场,抢劫一罪
冒用他人捡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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