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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第三十五条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
f(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第三十七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第三十八条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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